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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赠与这个好人好事,做了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来源:鄂尔多斯合同律师
[导读]: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与他人签订各种各样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其他的效力合同,但是对于合同的效力是否了解得足够多呢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


  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通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有哪一些,效力待定,合同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确定,他并没有说有效,也没有说没有效,而是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赠与这个好人好事,做了能否反悔?

  有些人会这样问:我跟别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答应无偿赠送给他一套房,可是我后来又后悔了,能不能反悔不给他这个实际上是赠与合同可不可以撤销的问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哪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就是说,赠与人在动产没交付、不动产没登记给受赠与人之前,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他都可以随便反悔决定不再赠与。受赠与人没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诺言。


  但有一个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针对这一个例外又有一个特别规定,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需要基础,基础都没有也不能强求再继续赠与了。但是这个意思是不再依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将已经赠与的东西要回来。


  哪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有时候,赠与是有条件的,如果被赠与人达不到要求,那把它撤回并把财产收回合情合理。


  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注意的是尽早提起撤销,因为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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