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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来源:鄂尔多斯合同律师
[导读]: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从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句名言中就可以看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任何事物,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存在着差别的,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体,独立发生,独立存在,与其他事物保持着一定的区别。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权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运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内容;例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地上建筑或植树使用为内容,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为内容,用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为内容等。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亦属此类。


  三、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 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 所有权 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 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正因为是两个不太相同的事物才会有千差万别,同样是权利,主体不同,使用的情况也不同,因为两项权利是独立存在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产生的。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很多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属于无效合同的,无效合同其实就是利用人们对于合同漏洞的不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其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存在。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二、合同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在商业活动中多注意这些问题,到时候吃亏了再发起诉讼又需要一大笔的法律成本,实属不易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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